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9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希高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甫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佐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泓年律師
- 被告
- 陳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鄭玉鈴律師
- 被告
- 陳招治
- 被告
- 百陞玻璃棉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簡瑞娟
- 被告
- 厚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監
- 被告
- 卡佛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財
- 被告
- 黃仕宇即億成鑄造企業社
- 被告
- 立豪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朱正一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大正律師
- 被告
- 張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其先決問題繫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以102年度訴字第584號審理中,遂命於前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前開行政訴訟先後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業已終結,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