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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陳希高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被告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告
陳招治
被告
百陞玻璃棉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瑞娟
被告
厚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監
被告
卡佛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財
被告
黃仕宇即億成鑄造企業社
被告
立豪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正一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被告
張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其先決問題繫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以102年度訴字第584號審理中,遂命於前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前開行政訴訟先後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業已終結,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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