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告
袁文正
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律師
被告
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袁文正等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其中原告袁文正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8,08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未據原告袁文正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3日行言詞辯論時當庭諭知應予七日內為補正(繳),同時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第246 頁背面民國101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嗣經其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稱「已通知當事人到院繳納,並告知未為繳納之後果,就當事人實際繳納情形請鈞院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308 頁正面民國102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惟除其中另原告黃惠玲已如期補正(繳)外,原告袁文正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原告袁文正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袁文正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如上述,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