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佳文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0,800 元〔計算式:(76,500+4,590 )×12×10=9,730,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1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