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新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嘉進
- 即被告
- 鴻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兆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淑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嘉進、鴻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鄭淑琴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6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詹新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7,0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