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請人
生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 立 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美 慧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吉風機械行  王淑華│渣打銀行內壢分行  │101年6月28日          │684,800元       │AA00000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