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6號聲 請 人 生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 立 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楊 美 慧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吉風機械行 王淑華│渣打銀行內壢分行 │101年6月28日 │684,800元 │A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