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相對人
- 林敬修
- 相對人
- 林庭妤
- 相對人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403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育安即林煒傑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6年度繼字第403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為證,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