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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03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403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有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按,依前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依職權移送上開有管轄權之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03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