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403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有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按,依前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依職權移送上開有管轄權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