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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2號

返還鋼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偉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北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金富

      宋朝雄  原住台東縣長濱鄉寧埔26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鋼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7月23日102 年度訴字第1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1,1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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