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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佩宜謝憲杰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訴人
蔡依吟
被上訴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9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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