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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德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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