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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劉明亮
被上訴人
劉明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亦未在其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2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遺產分割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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