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魏玲淑
- 訴訟代理人
- 許義松
- 被告
- 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文傑
- 被告
- 林志青
洪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約定自101 年1 月26日起至105 年1 月26日止」記載,應更正為「約定自100 年1 月26 日起至105 年1 月26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