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岳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兩造各自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之上訴利益,為其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即本院認定之剩餘債務數額減去其所主張之尚欠債務數額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000元;被告之上訴利益,為其對於原告之強制執行事件遭撤銷部分之數額新臺幣000000000元(計算式:2億-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各自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