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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岳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兩造各自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之上訴利益,為其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即本院認定之剩餘債務數額減去其所主張之尚欠債務數額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000元;被告之上訴利益,為其對於原告之強制執行事件遭撤銷部分之數額新臺幣000000000元(計算式:2億-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00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各自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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