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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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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林秀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葉徐金枝

      鄒美英

      林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萬8,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