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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24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24號

聲請人
吳元超(即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3 月2 日就任為詮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99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2 年9 月2 日止(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8號裁定),茲因公司部分債權債務尚待處理,致無法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 年9 月2 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3 年3 月2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2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報清算完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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