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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欣偉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聰池
相對人
徐民村
相對人
徐琳達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544號保全程序,及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622 號執行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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