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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張添華
上訴人
張添郎
上訴人
張添進
被上訴人
彭張進妹

      黃張甘妹

      胡張化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家訴字第43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9,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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