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張添華
- 上訴人
- 張添郎
- 上訴人
- 張添進
- 被上訴人
- 彭張進妹
黃張甘妹
胡張化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家訴字第43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9,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