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萬鬃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