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張萬鬃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陳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