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 原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萬鬃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楊書棼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