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志偉即鴻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萬鬃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