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原告
朋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金玉瑩律師

張少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995,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