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40號
- 原告
- 吳富乾
- 原告
- 吳富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富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采霓律師
- 被告
- 范綱治
- 被告
- 吳建宏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吳辰巍
- 被告
- 范梅桂
- 被告
- 吳鎮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秀珠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鈐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吳鎮宇」記載,應更正為「吳鎮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