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4號
- 上訴人
- 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3,8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