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德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