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6號
- 原告
- 魏明宏
- 被告
- 楊弘仁即敏盛綜合醫院
- 被告
- 蔣建中
-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2 年7 月24日以102 年救字第68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原告已於102 年8 月5日收受送達未抗告而已確定。
三、經查,原告迄今仍未依本院上開102 年7 月25日補費裁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