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劉明亮
- 被上訴人
- 劉明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亦未在其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2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范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