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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清怡張永輝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告
昆山澤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海兵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告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設廣東省昆山正義民營西路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江蘇省昆山市巴城鎮○○○○○路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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