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昆山澤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海兵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楚律師
- 被告
-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斌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設廣東省昆山正義民營西路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江蘇省昆山市巴城鎮○○○○○路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