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昆山澤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海兵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 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設廣東省昆山正義民營西路7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江蘇省昆山市巴城鎮○○○○○路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