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上 訴 人 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輔 上 訴 人 王科元 卓超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被 上訴人 陳錦崑(原名陳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各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分別為上訴人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上訴人王科元413萬3557元、上訴人卓超俊771萬9576元、上訴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34萬9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上訴人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7萬6400元、上訴人王科元6萬2979 元、上訴人卓超俊11萬6142元、上訴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