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仁輔
- 上訴人
- 王科元
- 上訴人
- 卓超俊
- 上訴人
-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霖
- 被上訴人
- 陳錦崑(原名陳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各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分別為上訴人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上訴人王科元413萬3557元、上訴人卓超俊771萬9576元、上訴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34萬9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上訴人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7萬6400元、上訴人王科元6萬2979 元、上訴人卓超俊11萬6142元、上訴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