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被告暨反訴原告)
陳雲嬌
相 對 人(原告暨反訴被告)
胡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胡東陞應給付聲請人陳雲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第1 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第2 項)。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胡東陞(原告暨反訴被告)於本院對聲請人陳雲嬌(原告暨反訴被告)訴請離婚,本案繫屬後,聲請人提起反訴,除同時訴請離婚之外,另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本院101 年度婚字第397 號民事事件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聲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家上字第71號民事事件於102 年1 月31日為第二審判決,並於102 年10月23日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閱明無訛,並有各該裁定、判決書等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聲請人已支付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反訴訴訟費用53,500元、第二審訴訟費用75,750元,共計129,250 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繳費收據影本2 紙附卷可稽。查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從而,相對人胡東陞須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43,083元(129,250 1/3 ,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係由聲請人陳雲嬌所代墊,是相對人胡東陞自應依上開判決向聲請人給付43,083元,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