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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9號

回復繼承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89號

上訴人
陳許秀

    潘坤地

    潘慶火

    許潘韻如

    許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許鳳珠等因本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89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於上訴主張確認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全部無繼承權範圍為據,依該遺產(土地)起訴時按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為新台幣(下同)299 萬6,5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