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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5號

上訴人
被告
吳進城

      吳穰宸(原名吳進春)

      吳進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龍華等7 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16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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