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8號
- 上訴人
- 吳富乾
- 上訴人
- 吳富彤
- 被上訴人
- 吳家盛
吳家聲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吳家盛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柒萬參仟捌佰壹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6 萬3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 萬3819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