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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8號

上訴人
吳富乾
上訴人
吳富彤
被上訴人
吳家盛

      吳家聲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吳家盛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柒萬參仟捌佰壹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6 萬3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 萬3819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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