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3號
- 原告
- 鍾明輝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伯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 被告
- 黃坤平
- 訴訟代理人
- 邱秀珠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鈐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五項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