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 上訴人
-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懋杰
- 被上訴人
- 陳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金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萬4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