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上訴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被上訴人
陳黎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叁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66,7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34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