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枝
- 代理人
- 吳宏城律師
- 代理人
- 黃若婷律師
- 代理人
- 張本立律師
- 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已於同年10月30日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抗字第700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詳該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毋得延滯訴訟,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