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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告
張振三
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律師
被告
曾玉珍即全新聯合企業社

      陳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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