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張振三 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律師 被 告 曾玉珍即全新聯合企業社 陳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