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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受告
即受告
訴 訟 人 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献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2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上訴,係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對於未確定判決,為求受更有利之裁判,希望廢棄或變更原法院之終局判決,對上級法院表示不服之方法。準此,上訴人必須是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且並未捨棄上訴權。經查,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2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當事人為「劉献忠」及「安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雖為受告知訴訟人,惟迄至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終未表明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訴訟之意(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無從依同法第58條第3 項規定為該案當事人提起上訴,是「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就系爭事件具狀提起上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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