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受告
- 知
- 即受告
- 訴 訟 人 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麗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献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2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上訴,係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對於未確定判決,為求受更有利之裁判,希望廢棄或變更原法院之終局判決,對上級法院表示不服之方法。準此,上訴人必須是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且並未捨棄上訴權。經查,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2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當事人為「劉献忠」及「安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雖為受告知訴訟人,惟迄至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終未表明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訴訟之意(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無從依同法第58條第3 項規定為該案當事人提起上訴,是「國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就系爭事件具狀提起上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