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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4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4號

聲請人
劉錦桉
相對人
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錦桉(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法清算完結,並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選任聲請人為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董事會會議摘錄、劉錦桉書立之同意書、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324 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110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