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03號聲 請 人 麗霖有限公司(即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法定代理人 劉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被選派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102 年度司字第28號裁定在案。茲因清算事務繁多,致無法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3 年10月29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4 年4 月2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