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
- 異議人
- 即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成
- 異議人
- 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歐恩廷
- 異議人
- 即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異議人
- 即
- 債權人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異議人
- 即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異議人
- 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
- 債權人
- 牧邦民
- 債權人
- 林淑蘭
- 債權人
- 李秋蘭
- 債權人
- 劉邦樑
- 債權人
- 李瑞櫻
- 債權人
- 葉美玲
- 債權人
- 余增財
- 債權人
- 黃靜芳
- 債務人
- 李翌琝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五中關於「準此,債務人主張與相對人林淑蘭、李秋蘭、李瑞櫻、葉美玲、余增財、黃靜芳間有借貸債權乙節,本院認要非可採」之記載,應更正為「準此,債務人主主張與相對人林淑蘭、李秋蘭、葉美玲、余增財、黃靜芳間有借貸債權乙節,本院認要非可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規定甚明。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