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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

異議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異議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歐恩廷
異議人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異議人
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異議人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異議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債權人
牧邦民
債權人
林淑蘭
債權人
李秋蘭
債權人
劉邦樑
債權人
李瑞櫻
債權人
葉美玲
債權人
余增財
債權人
黃靜芳
債務人
李翌琝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五中關於「準此,債務人主張與相對人林淑蘭、李秋蘭、李瑞櫻、葉美玲、余增財、黃靜芳間有借貸債權乙節,本院認要非可採」之記載,應更正為「準此,債務人主主張與相對人林淑蘭、李秋蘭、葉美玲、余增財、黃靜芳間有借貸債權乙節,本院認要非可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規定甚明。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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