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89號
- 上訴人
- 陳許秀
潘坤地
潘慶火
許潘韻如
許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許鳳珠等因本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89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於上訴主張確認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全部無繼承權範圍為據,依該遺產(土地)起訴時按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為新台幣(下同)299 萬6,5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