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世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琦
- 相對人
- 黃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承租桃園縣平鎮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興建廠房,聲請人對系爭土地自具有優先承買權,系爭土地現為本院96年度執字第17443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惟本院民事執行處並未通知聲請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是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其對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存在,現已繫屬於本院民事庭審理中,而於該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判決確定前,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96年度執字第17443 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提起之訴訟,係為確認其對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存在,有聲請人之起訴狀在卷可稽,惟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者,應以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列舉得以停止執行之情形為限,而該訴訟並非屬前揭法條規定所列舉之情形,聲請人據此逕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是聲請人以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袁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