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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5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世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琦
相對人
黃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承租桃園縣平鎮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興建廠房,聲請人對系爭土地自具有優先承買權,系爭土地現為本院96年度執字第17443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惟本院民事執行處並未通知聲請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是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其對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存在,現已繫屬於本院民事庭審理中,而於該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判決確定前,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96年度執字第17443 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提起之訴訟,係為確認其對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存在,有聲請人之起訴狀在卷可稽,惟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者,應以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列舉得以停止執行之情形為限,而該訴訟並非屬前揭法條規定所列舉之情形,聲請人據此逕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是聲請人以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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