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張淑玲
- 原告黃映茹即集思空間設計企業社法人
- 被告房利美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黃映茹即集思空間設計企業社 被 告 房利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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