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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告
代天殿靈雲宮
法定代理人
陳傳英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告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071號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裁定命在該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071號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