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71號
- 上訴人
- 代天殿靈雲宮
- 法定代理人
- 陳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月美等15人間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0元(4,500×15=67,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