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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71號

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71號

上訴人
代天殿靈雲宮
法定代理人
陳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月美等15人間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0元(4,500×15=67,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7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