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吳進城
吳穰宸(原名吳進春)
吳進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龍華等7 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16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