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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9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6號

上訴人
鷹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榮

      劉慶鏜

      陳吉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96號年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70 萬7,572 元(即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除地上物後應返還土地,以該土地之於起訴時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所得數額為據,其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2,1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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