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6號
- 上訴人
- 鷹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榮
劉慶鏜
陳吉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196號年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70 萬7,572 元(即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除地上物後應返還土地,以該土地之於起訴時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所得數額為據,其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2,1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