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66號
- 原告
- 林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郭啟榮律師
- 被告
-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宋泓貴(原名:宋鴻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上開規定中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00 ○000 地號土地,並請求被告應將上開土地之地上物移除。而被告則以其與上開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呂賢通、呂賢明等人於民國69年間訂有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為正當使用權源等語置辯。
三、經查,本件被告宋泓貴就上開租賃契約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一字第37號),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訴字第537 號判決被告宋泓貴有罪在案等情,有上開事件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見103 年度壢簡字第703 號卷第67至75頁),被告宋泓貴業就上開刑事案件提出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而被告宋泓貴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