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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66號

原告
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
被告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宋泓貴(原名:宋鴻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上開規定中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00 ○000 地號土地,並請求被告應將上開土地之地上物移除。而被告則以其與上開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呂賢通、呂賢明等人於民國69年間訂有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為正當使用權源等語置辯。

三、經查,本件被告宋泓貴就上開租賃契約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一字第37號),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訴字第537 號判決被告宋泓貴有罪在案等情,有上開事件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見103 年度壢簡字第703 號卷第67至75頁),被告宋泓貴業就上開刑事案件提出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而被告宋泓貴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6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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