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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58號

抗告人
李利萍
相對人
林秀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本院所為之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及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其抗告期間應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3 日,迄104 年2 月24日抗告期間即已屆滿(104 年2 月22日、同年月23日均為國定假日),抗告人遲至104 年2 月2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5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