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58號
- 抗告人
- 李利萍
- 相對人
- 林秀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本院所為之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及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其抗告期間應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3 日,迄104 年2 月24日抗告期間即已屆滿(104 年2 月22日、同年月23日均為國定假日),抗告人遲至104 年2 月25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