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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告
台灣綠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效仁
訴訟代理人
楊宸欣
被告
馬克旦

      竇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4,157元,而該裁定於同年6 月6 日已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達回證1 份為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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