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8號上 訴 人 呂理任即晉福企業社 被 上訴人 連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彥汝